离婚后,一方可以把孩子姓名改了吗?
时间:2009-11-05 12:37:15 作者:李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孩子姓名权,但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姓名权的行使由其监护人代理,由监护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并经户籍登记机关批准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门也曾为此作过专门批复。公安部公户政(1995)074号《关于抚养人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父亲或母亲的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为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但是离婚后,孩子姓名变更,则必须经双方同意。公安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