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仅提供挂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09-11-24 16:07:28    文章分类:建筑矿产

 挂靠施工是目前建筑市场中大量存在的现象。被挂靠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殊不知,挂靠存在法律风险,帮人挂靠应持谨慎态度。

  胡某是一名个体建筑承包商,2007年挂靠滨海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豪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项目期间,因工程需要钢材,于2007年7月27日与钢材经销商钟某签订《钢材供销协议书》一份,约定由钟某向该工地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钟某依约发货,截至2007年8月5日,胡某共欠钟某货款16.5万元。此款经钟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所欠钟某货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滨海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滨海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上诉称:公司只在胡某与豪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书》上盖了一个公章,仅是形式上的承包人,本案钢材购买合同是胡某与钟某签订的,与公司无关。但二审法院近日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什么只盖了一个公章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首先,建筑承包商胡某已对钢材经销商钟某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钟某要求胡某支付货款16.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法院要求作为承建方的滨海建筑工程公司对工程中的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胡某是以滨海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与所承建工程有关的民事活动的,因此,作为企业法人,滨海建筑工程公司应对其“工作人员”胡某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鉴于胡某是实际的债务人,滨海建筑工程公司作为豪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项目的承建方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人,法院判决滨海建筑工程公司对胡某对外所欠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

  最后,法院判决滨海建筑工程公司对胡某所欠工程中的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符合程序法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执业机构: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资信调查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遗产继承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宪刚律师 > 李宪刚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