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维权李律师法律讲座:什么是采光权?采光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时间:2010-01-11 09:48:27  作者:石家庄律师  文章分类:侵权保险

石家庄维权李律师法律讲座系列12:什么是采光权?采光权受到侵怎么办?
  主讲人:李宪刚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13393211062 银河网律师答疑版主 石家庄房地产维权律师

  什么是采光权?采光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阳光的直接、适度、适时照射的权利。当前对采光权的侵犯,突出表现为相邻一方高层建筑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及时保持在适当的距离的前提下仍然发生遮挡相邻方居民的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现象。采光权由一个起初还鲜为人知的名词,到现在成为日益被重视的生存权利,说明人们对居住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追求。人们期待着采光权能更好地被重视、被保护。在国外,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日照权、采光权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我国目前法律将采光权纳入相邻权的范畴,《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在实际中是不是只要前面一盖楼、一遮阳光就是侵犯采光权呢?之中认识也是不对的,国家有明确规定保护居民采光权,但是如果新建筑遮挡阳光的时间在允许的范围内,就属于合法遮阳,不属于侵犯采光权。采光权如何认定呢?判定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次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地五六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对因相邻建筑物导致自身住宅达不到上述标准才视为采光权被侵害。
采光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执业机构: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资信调查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遗产继承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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