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维权律师法律讲座13:收房注意事项
时间:2010-01-11 16:51:03 作者:石家庄律师13393211062 文章分类:土地建筑
石家庄维权律师法律讲座13:收房注意事项
主讲人:李宪刚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13393211062 银河网律师答疑版主 石家庄房地产维权律师
在接到开发商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购房者可以按规定时间去收房。
收房时,首先应该查看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无当地建委同意备案的章,。此时先不要急着交接钥匙,应该到接受房屋进行实地验收。注意如下事项:1、检查入住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和合同及附件等协议有无不符。”2、检查面积。3、房屋质量4、按约定清点屋内设施。5、对交房单无法确认事项应注明“暂时不清楚”或“无法认定”
不符合交房条件该怎么做?
很多人认为,此时房地产违约理所当然的就会按合同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是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如果购房者不提主张,甚至以为现住进房子再说,这种做法相当于放弃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于违约行为,分不同情况购房者享有合同撤销或索赔权。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法律解释,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柏辉律所李律师建议:如果发现房子有问题,就不要和开发商交接钥匙,而是要积极进行维权,和开发商交涉索赔或退房,拿不定主意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