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0 08:57:51 作者:石家庄李律师 文章分类:企业法务
主讲人:石家庄律师李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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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这就是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以存在违约行为为基础。所谓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如何处理?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个法律保障制度就是已经为大家所认可的有效的违约责任制度。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中的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特殊形式。对此,《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实际违约,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满以后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当的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下述行为:1.买卖合同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2.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行为。包括交付的数量不够、交付的质量不合格、交付的地点不对等。3.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款的行为。包括交付的价款不够、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不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