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0 09:05:01 作者:石家庄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主讲人:李宪刚律师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13393211062,15532141511,87782714
交通违章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罚款滚雪球,加处的罚款数额成倍上扬。
对此,公安部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电子眼”的设置和查询以及“滞纳金”等驾驶人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了重大调整。其中针对逾期不交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问题,首次设定了滞纳金上限。其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