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13393211062房地产法律讲座:物业费何时交
时间:2010-01-22 11:17:16 作者:石家庄律师13393211062 文章分类:土地建筑
石家庄律师13393211062法律讲座23:何时交物业管理费?主讲人:石家庄律师李宪刚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13393211062,15532141511,87782714 【案例】 2008年。张女士在石家庄购买一套装修期房。08年12月25日接到通知,与09年1月20日前往收楼。张某领取钥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进行验房。在验收发现30多出装修质量问题,并由物业人员记录在保修单上,同时张交回了钥匙,拒绝收楼。09年3月18物业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张某维修结束,要求再次验房。张某4月20日初前往验收,虽然严重质量问题解决,但仍有5处质量问题。此后争议不断,直至9月份才基本解决。后来物业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自09年1月20日期的物业管理费。请问该何时交物业管理费?【石家庄律师李宪刚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交付物业管理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就被告和开发商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时如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质量异议进行处理,但不影响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该条款对买受人在验房时的抗辩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由于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并且未采用不同字体等方式予以明显提示,故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目的解释。此处“存在质量问题0”,应当限缩解释为”存在一般质量问题”,而不包括使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属于高档住宅,衡量标准应当高于普通住宅。查处30多处质量瑕疵,难以说房屋状态符合合同目的。因此张某交会钥匙,当日并没有收楼。故此不应当以09年1月20日做为收楼时间。张某4月20日在此验收,此时存在5处轻微质量瑕疵,已经不存在影响合同目的的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的合同,张某此时应当收房而不得拒绝。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业主收楼后没有使用,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时间已经到了,业主也应该交物业费。也就是说,管理费的交纳时间不以实际入住时间为标准,而已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通知一月后开始算起。因此本案应该以09年4月18日计算物业费的时间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