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律师/石家庄人身损害赔偿维权律师:护理费赔偿标准

时间:2010-06-23 09:14:36  作者:李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在旅游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4)护理费赔偿标准

主讲律师: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李宪刚律师 电话13393211062,15532141511.,87782714地址:中华北大街98号

什么是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旅游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照料其生活而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时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旅游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

  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如果需要多人进行照顾,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应当明确支出需要多人照顾,对于擅自增加的护理人员,由此扩大的费用,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那么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器具情况”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规定的标准。

执业机构: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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