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交通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索赔:交通费标准

时间:2010-06-23 09:41:25  作者:石家庄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5)交通费赔偿标准

主讲律师: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李宪刚律师电话13393211062,15532141511.,87782714地址:中华北大街98号

交通费,是指旅游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旅游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其他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超购标准一般不予赔偿,有受害人自己承担。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对于需要专用救护车祸其他车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过交通管理机关和事故处理部门同意。如果因伤情特别危急需要抢救,二幼来不及经过医院等部门同意,在事后说明情况后予以赔偿。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也可以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交通费用赔偿的票据应当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根据票据认定,多于就医次数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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