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罚款的标准程序是怎么样的石家庄律师13393211062

时间:2010-08-15 12:03:36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治安罚款的标准程序是怎么样的?如果是亲手交给警察,而警察拒绝开任何凭证是符主讲人: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李宪刚律师1339321106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106条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执业机构: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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