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0 17:08:53 文章分类:建筑矿产
《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内,禁止取用地下水。覆盖和满足需求前已有的取水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取水,并予封停。城市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地下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条例》还对再生水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省会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调度。市区内实行再生水价格优惠和再生水用水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或减免制度。再生水优惠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河道、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