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3 10:17:30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谁是不拿工资的公务员?贪污罪的主体。石家庄刑事律师李宪刚主讲
主讲人:石家庄刑事律师李宪刚13393211062,执业于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什么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村委会等基层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成为了从事公务的工作,视为公务员。别以为这是一种待遇,国家并没有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因此他们是名副其实的不拿工资的公务员。而且在一不小心就会却时刻成为贪污犯罪的嫌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