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行为是否触犯非吸收公众存款罪?石家庄律师李宪刚

时间:2011-01-14 11:20:25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公司的行为是否触犯非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讲人:李宪刚律师,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电话13393211062

【案例】2004年某公司注册成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林木种植、木材批发、树苗收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在未批准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年。成立后就开始宣传林木投资回报丰厚,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进行投资。并和投资者同时签订签订了《林木流转合同》及《林木委托管护合同》。《林木流转合同》主要内容是:公司位于拥有某地的林木所有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交纳数数万、数十万、数百万不等的流转费(包括林木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费、苗木费、种植费及苗木生长的相关费用)购买所流转的林木并承诺办理《林权证》;合同期限为八年。《林木委托管护合同》主要内容为:投资者以一次性缴纳八年的管护费用委托公司管护林木(投资者购买公司的);公司确保合同期满时木材的积量每亩不低于14立方米;合同到期后投资人可以选择让公司出售该林木获取获取价款;合同期限为八年。随后公司为投资者办理了林权证。六年后,投资者发现林木生长情况并不理想,而且公司面临倒闭的没法正常开展经营。投资者前来咨询: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法非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该解释中明确了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该公司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介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承诺保证到时给予14立方米木材为实物报酬,此行为符合上述解释,因此该公司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执业机构: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资信调查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遗产继承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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