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九大权利/315维权,石家庄律师维权李宪刚,电话13

时间:2011-03-09 15:16:26    文章分类:侵权保险

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从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
一、 安全权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第一大权利就是"安全权"。
人的生命健康与其日常生活消费息息相关,如果消费过程致使消费者身体或财产受损,给其造成痛苦,就违背了消费者的初衷。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一定标准,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这两项标准的,则应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能充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 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的第二大权利就是"知情权"。
消费者的消费冲动来自对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初步了解,而现代社会商品层出不穷,花样繁多,消费者难以对欲购买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深入详尽的了解,加上经营者为利益所趋常常作夸大、虚假的宣传,名不符实。为提倡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原则,《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具体是:
  1、 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即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服务内容等。
  2、 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状况,即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限等。
  3、 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状况,即价格、售后服务、购物凭证、服务单据等。
三、 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三大权利就是"选择权"。据此规定,消费者
  1、 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任何企业或行政部门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 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经济能力自由选择欲购买的商品品种和接受服务的方式。
  3、 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和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经营者不得进行干涉和阻挠。
  4、 有权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对不同商品的质量、规格、样式、价格进行比较、鉴别,有权对同类商品进行反复挑选。经营者不得横加阻拦,乱设名目,强行收取"试衣费"、"咨询费"等。
四、 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四大权利?quot;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原则,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公平交易的实现。
公平交易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可靠的质量保障。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规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社会的普遍要求,与消费者有特别约定的应履行约定;产品应具备文字说明和演示的性能。
  2、 合理的价格定位。对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定价收取费用;对于无定价的,应按照国家指导价或商品、服务的质地制定出合理的价格,做到物有所值,严禁牟取暴利,层层加价。
3、 正确的计量。计量的示值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使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求计量准确,数量充足。
4、 拒绝强制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逼迫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违背消费者意愿的行为。
五、 求偿权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五大权利是"求偿权"。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时会存在一些表面的缺陷和隐蔽的瑕疵,或者不具备产品的通常效用,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对此,求偿权给予消费者的利益以法律保障。赔偿的方式有:修理、调换、退还货物、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等。在现代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地位悬殊的情况下,求偿权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遭到损失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使其财产得以恢复,精神获得安慰。
消费者享有求偿权的条件是:
  1、 使用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自己付费接受服务者。
  2、 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由他人付费接受服务者。
  消费者索赔的范围是:
  1、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因消费者身体受损而引起的直接支出,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费和生活自助用具费,残疾前受其抚养者的生活费以及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等。
  2、 精神损失赔偿。当消费者的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损害时,可要求赔偿。比如广东省人大在99年8月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把精神赔偿额上限定为五万元。
  消费者接受赔偿损失的方式是:
  1、 修理、重作、更换、退还货款或按合同赔偿。
  2、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六、 结社权
  《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的第六大权利是"结社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品种类和服务内容不断翻新,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了解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的介绍和说明,单个、分散的消费者的力量越来越不能与高度组织化、专门化的生产者、经营者相抗衡。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消费者除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外,还必须依靠自己的组织力量来保护自己,成立消费者团体是消费者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积极有效的手段。目前已组建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等消费者组织即是消费者结社权的体现。全国现有县以上的消费者组织3086个,基层分会34828个,监督站、联络站20488个。
七、 获知权
  《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七大权利是"获知权"。
  消费者对商品必需的了解和对保护自身权益知识的获悉是其正确行使消费者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一定的知识背景下,消费者才能按自己的意愿达到预期的消费目的,并且在消费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的具体内容:
  1、消费知识,即有关商品、服务、市场以及消费心理等方面的知识,具体包括商品的性能、价格、等级、使用方法、市场分布、经营地点、售后服务等等。
  2、 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法律知识,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内容。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途径:
  1、 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获得。
  2、 通过消费者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知识竞赛、宣传活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卫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获得。
  3、 通过某些生产者、经营者和提供服务者的切实宣传、演示获得。
  4、 通过消费者自身的努力获得。消费者可以通过学习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积极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 受尊重权
  《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第八大权利是"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体现,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是坚持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原则,尊重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的体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尊重。
九、 监督权
《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第九大权利是"监督权"。监督的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产地、性能、规格、等级、有效期限、合格证明、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等。监督的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消费组织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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