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律师】李武平成功为蔡某故意伤害罪提供辩护

时间:2013-10-16 09:44:2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被告人林XX

    被告人庄XX

    被告人蔡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XX

    被告人吴XX

被告人蔡XX   

被告人李XX

    被告人潘XX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2]第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林XX、庄XX、蔡XX、蔡XX、吴XX、唐XX、符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XX、王XX、吴XX、吴XX、朱XX、何XX、谢XX、谢XX、符XX、李XX、孙XX、高XX、羊XX、蔡XX、李XX、潘XX犯聚众斗殴罪,于2 01 2年9月2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XX、吴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 01 3年8月6日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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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1月2 9日起至2 02 4年1 1月2 8日止)。

    二、被告人林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9年1 1月2 8日止)。

  三、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 1 8年1 1月2 8日止)。

  四、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8年1 1月2 8日止)。

  五、被告人符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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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C1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8年5月2 8日止)。

  七、被告人牛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7年1 1月2 8日止)。

    八、被告人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 1 7年5月2 8日止)。

  九、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7年5月2 8日止)。

  十、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开|』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7年5月2 8日止)。

  十一、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狭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5年1 1月2 8日止)。

    十二、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 1 4年1 1月2 8日止)。

    十三、被告人符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年9月3日起至2 0 1 5年7月2 7日止)。

    十四、被告人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年9月3日起至2 01 5年7月2 7日止)。

    十五、被告人羊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年9月3.日起至2 01 5年7月2 7日止)。

    十六、被告人蔡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年9月3日起至2 01 5年7月2 7日止)。

    十七、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年9月3日起至2 0 1 5年7月2 7日止)。

    十八、被告人朱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何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

    (缓刑孝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十二、被告人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蒙国丰

审  判  员  林蔚茹

代理审判员  尚宏涛

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愿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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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海南 海口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海事海商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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