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28 17:26:55 作者:张翼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摘要:中国每年的登记结婚对数在减少,离婚率在迅速上升。中国人口粗离婚率的升高,既受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也深受中国婚龄人口供给的影响。在地区分布上,东北三省离婚和再婚问题较严重,但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却不明显。人们的初婚年龄进一步推迟,未婚人口所占百分比越来越高。农村老人的丧偶问题重于城市。青少年人口性别比失衡,未来男性“婚荒”问题会很严重。
关键词:离婚 再婚 人口性别比 男性“婚荒”问题
近年来,有关婚姻问题的讨论日渐热烈。一方面,结了婚的人增加了离婚风险,另一方面,青年越来越不急于结婚。而城市女白领的“结婚难”现象,更是让家庭和社会都为之焦虑。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老年人的再婚和同居问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主要内容。种种迹象表明,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家庭生活的重要力量:在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迅速转变为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的家庭结构不但在小型化,而且越来越趋于不稳定。对此,我们要问:到目前为止,中国人口的婚姻和家庭问题到底如何?中国人口的婚姻状态发生了什么重大的变化?离婚率的上升是否与人口结构的变化有关系?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能够对当前中国的婚姻状态进行系统分析的可信资料。再结合《中国统计年鉴》对以往历史数据的重新修订,我们基本可以对中国当前的婚姻结构变化和“离婚”趋势做出判断。
一 登记结婚对数减少,离婚率逐年上升在《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家统计局修订了以往的离婚率数据,改用世界各国通用的计算粗离婚率的指标,以当年每1000人中的离婚对数计算中国的离婚率。新的数据,虽然调低了粗离婚率的数字,但仍然表示出了离婚率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人口基数增加的情况下,中国每年登记结婚“对数”,在1992年之前,处于徘徊上升的态势,但在1992年之后,则在波动中逐渐下降,所以,1992年是一个历史性的拐点。伴随中国人口转型的加剧———从人口迅速增长期向人口静止期的过渡,进入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口开始减少———这使中国的结婚登记对数趋于降低。在结婚对数1992年的957.5万对降低到2005年的823.1万对的同时,中国内地居民初婚登记结婚的人数也从1992年高峰拐点的1832.1万人开始波动式下降———1996年下降到1781.7万人,1997年下降到1726万人,到1998年下降到1675.4万人(比1992年净减少约156.7万人)。1999~2003年间“下跌” 趋势更为明显,内地居民登记结婚人数从1659.4万人降低到了1483.9万人(净下降了175.5万人)。虽然在2004年有个小反弹,但在2005年又下降到了1483万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初婚人数1992~2005年间净下降了约350万人。结婚登记对数的下降和初婚人数的减少都预示着这样一个趋势———中国未来的年度生育率会降低,这会给那些力促计划生育政策继续强化的人一个信号———人口转型本身已经开始起作用了,不用人为太努力,生育率也会降低。伴随初婚人数的减少,中国的“离婚对数”却在迅速增加。比如,1985年的“离婚对数”只有45.8万对,到1990年就增加到了80万对,差不多5年增加了一倍。在1995年超过100万对,达到了105.5万对;在2000年达到了121.3万对;在2005年达到了178.5万对。中国婚姻状况的剪刀差———“结婚对数的下降”与“离婚对数的上升”说明,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婚姻与家庭生活越来越不稳定了。当然,绝大多数离婚者都会选择“再婚”,故中国社会的再婚率一直处于上升状态。比如,在“离婚对数” 增加的同时,“再婚人数”也处于日渐攀升中:在1985年,再婚人数只有50.5万人,但到1999年就增加到100.5万人,到2005年增加到163.1万人。这是中国社会自有数字记载以来最高的数字。因此,粗离婚率的上升,一方面,表现着婚姻关系已不像原来那样牢不可破,另外一方面,深受人口因素———婚龄人口供给和当年结婚对数减少的影响,使之趋于上升。
二 东北三省离婚问题显化,经济强省排位反倒靠后虽然全国的离婚率在普遍上升,但离婚率变化在区域之间是不平衡分布的。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指标来考察这一不均衡性。
(1)当年离婚对数占当年结婚对数的比重。如果排除当年结婚当年又离婚事件(反之亦然)的影响,那么,这个指标可被理解为当年发生了100个结婚事件的同时,发生了多少离婚事件。应该注意的是,绝不能将此理解为当年结婚的人中有多大比例的人会离婚。结婚事件和离婚事件都是历时性累积的产物,而且深受适婚人口供给程度的影响,也即:进入婚龄期的人口增减,会导致结婚对数的增减。一旦结婚对数减少,则离婚对数稍有增加,其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会大幅上升(当然也会导致粗离婚率的上升)。
(2)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这个指标指的是在当年发生的结婚人次中,有多大比重的人属于再婚。这个指标也具有历时性累积的特点。如果过去几年的离婚率高,则发生在当年的再婚人次就会相应比较高。当然,其前提是绝大多数离婚的人都倾向于再婚。东北三省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都超过了40。吉林为43.45,辽宁为42.69,黑龙江为42.11。为什么东北三省的离婚结婚比如此之高?可能的原因是:①东北三省每年登记结婚的人数在下降,其下降速度快于其他省市。②东北的年度离婚事件在上升,也即每年的离婚对数在增加。这就是说,这两个因素在同时发生着作用。学术界对中国婚姻趋势所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城市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其“粗离婚率”也会越高。上海的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达到了20%,即再婚者占1/5;天津为18.9%,北京为17.62%。值得关注的是,新疆的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也高于其他省市,达到了 25.19%。重庆这个新型的直辖市,其城市化程度不如北京、上海、天津,但其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却达到了20.05%———比上海还高,这是很特殊的变化。与重庆紧密相关的是四川,其也高达15.06%。一个可资解释的假设可能是:人口流动,尤其是已婚女性人口的流动,造成了夫妻之间关系的紧张,从而影响了离婚事件的高发。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虽然两个测度离婚变化趋势的指标所形成的省市级排位不完全等同,但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在“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接近或高于100:30的各省市,其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百分比也极其靠前。这就是说,东北三省、四个直辖市、新疆和四川这9个省、市、自治区是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地方。除这几个地方人口金字塔底部的缩小导致了离婚事件的相对突出外,城市化、婚姻观念的变化、人们对理想的婚姻状态的追求、对不理想婚姻容忍度的降低等,也是另外一些重要的原因。虽然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影响社会的离婚率,但这个变化具有很强的滞后效应。浙江、江苏、广东等省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增长非常迅猛,但离婚率却并不是很严重(广东甚至排在全国的最后几位)。因此,有些社会中介变量改变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评价,容忍了导致家庭解体的某些因素,使家庭生命期得以延长。另外,还需要检视这几个省人口结构的变化,才能最终得到可靠的解释。
三 初婚年龄推迟,15岁以上人口未婚百分比增加将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了对比。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这里主要看20岁以后各年龄段的“未婚百分比”。在全国男性农业户口人口中,2000年,20~24岁年龄段未婚人口占该年龄段人口的74.35%,2005年上升到了75.33%;25~29岁年龄段未婚人口占该年龄段人口的百分比,由2000年的21.81%上升到2005年的25.93%———5年时间里大幅上涨了4.12个百分点;在30~34岁年龄段人口中,2000年的未婚人口所占百分比是7.51%,2005年上升到了9.73%。与此同时,在女性农业户口人口中,20~24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该年龄段的比重,在2000年是51.18%,在2005年稍有上升,达到51.42%;25~29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占该年龄段的比重,由2000年的6.48%,上升为2005年的9.09%,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在男性非农业人口中,20~24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在2000年是87.85,在2005年是89.28%;25~29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2000年是32.23%,2005年是38.25%,净增加了6.02个百分点;30~34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2000年是7.04%,在2005年是10.22%,也有长足的增加。在非农业户口的女性人口中,20~24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占该年龄段人口的比重,在2000年是71.67%,在2005年是75.21%;25~29岁年龄段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2000年是14.09%,在2005年是20.58%,净增了6.49个百分点。由此可见,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是农业户口人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人口,在整个20~39岁之间的婚配期,2005年未婚人口所占百分比都大于2000年。这就是说,即使从最近5年的数据中,都非常显著地表现着婚龄期未婚百分比的上升趋势。无疑,人们的初婚周岁年龄大大地推迟了。另外,不管是在农业户口人口,还是在非农业户口人口中,男性在各个年龄段的未婚比率都无一例外地大于女性。在农业户口人口中,2005年的这一趋势比2000年更严重———几乎男性未婚人口在各个年龄段(除40~44岁组外)都比2000年有增长且大于女性在各个年龄段的比率。但在非农业户口人口中,男性未婚人口比率大于女性的态势却相对要小一些———特别是在40岁以上较高年龄段。这就是说,非农业户口人口中的男性,如果在城市找不到配偶,则退而求其次———可以从农村女性中找到结婚的机会。这直接导致了三个社会后果:①使较高年龄段农业户口男性越来越难以婚配,也使农村未婚女性向城市婚姻流动; ②非农业户口男性与非农业户口女性的未婚比率,越来越趋于接近;③非农业户口女性未婚比率大于农业户口女性的未婚比率。因此,在户口制度存在很多附加福利的情况下,婚姻流动的结果,使农业户口男性的未婚比率高于非农业户口男性的未婚比率,而非农业户口女性的未婚比率高于农业户口女性的未婚比率,即男性与女性的表现正好相反。在农业户口女性流动到城市之后,很显然,对城市女性的婚姻市场造成了性别挤压。在男性婚姻择偶趋势具有“下迁婚”特点的情况下,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的进入,就将城市中那些学历较高的“挑剔者” 逐渐剩余了下来,造成其越来越难以婚配。
四 城市再婚比率高,农村女性老人丧偶问题严重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有关婚姻状况的信息。可以看出:男性“再婚有偶”的比率,在34岁之前,是农业户口人口大于非农业户口人口;但在35岁之后的各个年龄段,则是非农业户口人口大于农业户口人口。与此相对应的是:男性离婚人口占该年龄段人口的比重,在29岁之前,也是农业户口人口大于非农业户口人口。造成这种态势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业户口人口的平均初婚年龄小于非农业人口。也就是说,在34岁之后,农业户口人口中的未婚女性,基本所剩无几了,但在非农业户口人口中,还有所剩余。较早的初婚率,是较低年龄段离婚人口和再婚人口所占比重中农业户口高于非农业户口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农业人口中的男性,在20~24岁年龄组,就有24.32%的人完成了“初婚”,但在非农业户口人口中,这一数字仅仅是10.61%;在25~29岁年龄组,农业户口人口的初婚人口所占比重达到了72.28,但非农业户口人口中初婚人口比重才60.61%。但伴随年龄的上升,35岁以后各组的再婚人口百分比和离婚人口百分比,则是非农业户口人口大于农业户口人口。这种趋势所造成的累积效应,就是农业户口人口中离婚人口百分比和再婚人口百分比小于非农业户口人口。从“总计”可以看出,农业户口男性“离婚”人口百分比为1%,比非农业户口男性“离婚”人口百分比的1.78%要低。而农业户口女性“离婚”人口百分比为0.37%,也低于非农业户口女性“离婚”人口2%的百分比。由于人口发展动因中,女性生存优势的作用,使各个年龄段女性中丧偶人口所占比重无一例外地高于男性,这是世界所有人口都存在的现象。需要分析的是,中国人口的丧偶率,却在城市和乡村中存在重大区别。比如:在农业户口中,男性丧偶人口占4.04%,但非农业户口男性的丧偶人口却仅仅为2.19%。农业户口中女性丧偶人口占7.95%,但非农业户口女性丧偶人口却为6.15%。这一区别主要表现在老年人口那里。比如:农业户口男性61岁以上丧偶者所占百分比为20.23%,可非农业户口中却仅仅占11.09%;同龄组农业户口女性丧偶比例为41.87%,但非农业户口中却为33.34%。在丧偶率的性别差异作用下,农村老人中女性所占比例,就会远远高于城市。农村女性老人的高丧偶率,使她们的晚年更加孤独,抚养难度加大。老年人口死亡率,除自身健康因素的影响外,还深受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现在,中国农村正在如火如荼地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将会有助于提高中国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并进而增加整个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
五 20岁以下人口性别比失衡,未来可能面临婚姻挤压中国的出生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就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而迅速攀升。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得到的1981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08.4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计算的1989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11.9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16;2007年,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了2006年中国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为119.25。考察0~4岁人口性别比的变化状况就会发现,近期以来,该年龄段人口性别比失衡状况更严重。比如,1995年,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是118.38,1996年是119.98,1997年是120.14,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的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是120.17。2005年,0~4岁人口的性别比为122.66。这就是说,如果以107为最高警戒线的话,中国婴幼儿人口的性别比已经比正常值高出了许多。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长期失衡,使20岁以下各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出现了上升的态势。从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得到的数据可以看出:5~9岁人口的性别比为119.30,10~14岁人口的性别比为114.20,15~19岁人口的性别比为107.88。在20~244岁年龄段,人口性别比才下降到93.13。可以预计,大约在2010年前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生的人口大量进入婚恋时期,由婚龄年龄段人口性别失衡所引起的婚姻挤压问题将越来越显现。更为严重的是,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上升还与人口出生率的迅速下降密切结合在一起,这会大大加重较小年龄段男性的择偶压力,当然也强化了女性供给的短缺问题。15~19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是8.50%,10~14岁年龄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是7.97%,5~9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是6.24%,0~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仅是5.34%。由此可见,中国人口处于紧缩态势———年龄段越小,其占总人口的比重越低———0~4岁年龄段人口比15~19岁年龄段人口低了3.16个百分点———可以说是急剧下降。 正因为如此,年龄段越小会造成该年龄段未来的婚姻挤压更严重,因为男性除在与自己年龄段相同的女性中选择配偶外,更倾向于在比自己小3~4岁的女性人口中择偶。再加上人口性别比越来越高的趋势,使较低年龄段女性人口的供给更显得紧张。所以,中国社会在未来会经受非常严重的女性短缺问题。中国人口基数如此之大,故不可能像韩国或中国台湾那样走“进口新娘”之路,而只能依赖于内部调整。即使现在及时鼓励女性胎儿的生产,未来的“婚荒”也会颇为严重。有些人认为,婚姻挤压的结果会抬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其实这是一厢情愿的、未经证实的空想。在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婚配偏好会一直倾向于“上迁婚”。
这就是说,婚姻市场,除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博弈外,还表现着女性与女性的竞争。在女性供给短缺时,是最缺少竞争力的男性被淘汰出局,成为婚姻挤压的牺牲品,但不是女性社会地位的相对提高。可以想见,如果农村女性流出后成为城市的新娘,那么,那些农村的贫困男性,会大规模成为“光棍”。经济的贫困与光棍的结合,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在青少年人口面临女性短缺问题的同时,70岁以上老人会出现男性的短缺。受女性生存优势法则的影响,老年男性的死亡率会大大高于女性,这使人口金字塔上端的女性人口多于男性人口。因此,伴随老年人丧偶率的增加,丧偶老人的再婚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在中国社会老龄化———尤其是在由人口寿命延长所导致的老龄化现象越来越明显时,丧偶的女性老人会更多。由于老年男性的短缺,其相对容易再婚(如果子女不反对的话),但女性丧偶老人却难以再婚。如果夫妻之间的互相依靠链条被打破,那么,即使身心健康,独居老年女性的孤独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如何利用社区的力量,将老年人组织起来,满足他们集体活动的需要,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将是中国社会在未来的一个主要任务。在家庭小型化、人口流动加速、子女远离父母就业的形势下,老年人口会对社区产生越来越强烈的依赖感。
(作者:张翼,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