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时间:2012-04-04 14:47:46  作者:彭是  文章分类:实务指导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和劳务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联系的一面。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彭明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法学研究会会员,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娴熟丰富的执业经验;恪守诚信的职业道德理念,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执业精神;成功代理多起重大而有影响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注重严密细致地调查和分析,将法律风险控制及客户商业目标有机结合,力争为客户寻求最优的法律解决方案,深受好评,是十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的许多案件及项目被国内多家有影响的媒体报道,亦经常为专业法律杂志及网站撰稿。执业理念是:诚信、专业、尽责。联系电话:18600797438, QQ:34938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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