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保险案例
张某于2005年3月22日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张某所投保的条款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000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2005年6月,张某之妻驾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袁某姐弟二人受伤.经某区交通支队认定,张某之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某区法院判决张某之妻赔偿袁某姐弟二人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8009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二次手术及整容尚未发生,故应另行解决.2006年7月,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之妻除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外,赔偿袁某姐弟二人后续治疗费共计35000元.张某持判决书和调解协议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保险公司经理赔只赔付了80093元,以后续治疗费未发生也是张某自愿给付且未取得保险公司同意为由拒绝理赔。张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张逊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之妻是张某允许的驾驶人员,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第三人达成了后续治疗赔偿协议,且也已经在法院的监督下实际履行,其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也没有侵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没规避法律,也节约了法律资源。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履行赔偿义务。最终,法院采信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十万元的保额内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