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里,如失主应是否要求拾取者偿还其物品?

时间:2009-10-23 14:42:53  作者:舒胜来  文章分类:网友问答

问:如题: 拾取者拾得物品如不愿意返还失主,该怎样处理?失主有权强制要求返还吗?

答:如有充分证据证实系失主遗失的物品,可以追索。具体请参见物权法第107条。

附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追问:那如无处分权人要求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答谢金之类,该如何处理

答: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你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招领启示,明确表示以具体金额答谢归还者,应当根据招领启示支付答谢金。如招领启示未明确具体数额,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2、如果你没有发布招领启示,而是自行找到了拾取者,且拾取者因保管、安置、保护遗失物产生了一定费用,则应当向拾取者支付该费用。这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

3、如果你没有发布招领启示,而是自行找到了拾取者,且拾取者未产生无因管理,则无需支付答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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