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26 16:24:11 作者: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黄祖发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因四川汶川大地震,举国上下掀起了一浪又一浪的捐助热潮,社会各界、各阶层都伸出了援助之手大家纷纷慷慨解囊,一个个踊跃的捐助场面无不为之动容,从中体现出来的民族凝聚力和国人的无私爱心,都是令所有炎黄子孙倍感自豪的。全国各地企业(包括港、澳、台的一些著名集团公司)也和社会各界一样参与到了这个捐助热潮当中,纷纷解囊,热心相助,更有不少企业捐出千万资金,甚至亿元巨资。然而,最近,互联网上甚传我国房地产业的巨头企业万科集团总部捐款数目仅为人民币200万,区区小数,引发亿万网民的一阵唏嘘和嘲讽。尤其是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先生在网上的回应:“200万元是个适当的数额。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应成为负担。万科对集团内部慈善的募捐活动中,有条提示: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其意就是不要慈善成为负担”,一石击起千层浪。王石的这一表态很快为公司以及他本人带来了更多铺天盖地的指责,甚至谩骂。紧接着,万科公司董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在一亿元额度内参与地震灾区的灾后安置、恢复与重建工作,并表示该项一亿元资金是为纯公益性质的,不涉及任何商业性开发行为,这一亿元将根据实际需要在3—5年内逐年支出。这个事件近日已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似乎对此次事件大有议论到底,一发不可收拾之态势。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人,现斗胆对这一事件作一初浅的法律评析,希望大家都能理性的去看待它。
从法律层面的角度考虑,“万科捐款门”事件至少凸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捐赠是怎样的一个法律行为?二、在国家灾难当头时,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捐赠到底意味着什么?捐赠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吗?三、捐赠者对自己所捐赠款物的使用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吗?四、当捐赠者承诺认捐而又不能兑现捐赠款物时,将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上述问题既是这一事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是广大的捐赠者对自己的捐赠行为所关心的问题。
“捐赠”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从属于“赠与”这个民法概念。“赠与”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表现的是一种合同行为,对此,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专门的章节进行了规定。“捐赠”特指为,捐赠人自愿无偿地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赠与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捐赠”行为受我国特别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和规范。何谓公益事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四川汶川大地震属于自然灾害,救助这个自然灾害,救济在这个自然灾害中受难的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就是一项典型的公益事业。同时,我们的捐赠行为主要是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个途径来完成的。在全国各地依法设立的慈善会、红十字组织慈善会等就是属于这样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我们绝大部分的捐赠行为都得通过这些团体来完成。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捐赠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该法还规定:对捐赠财产(包括金钱和其他财物)的使用也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我国《合同法》也同时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这就是说,捐赠人可以对自己所捐赠的财产附加条件,提出自己的使用要求,只要捐赠人的附加条件或意愿是符合公益目的的。比如,捐赠人可以要求受赠人把自己捐赠的财产指定用于灾区某某学校的重建。让我们回到“万科捐款门”事件上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分析,对这次特大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害,万科公司要不要捐款、捐物,需要捐多少款物,那都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在这里万科公司是没有任何义务需要去履行的。因此,无论万科公司向灾区人民捐了多少钱都应当受到尊重,任何指责都是不合适的。那么,“万科捐款门”事件为什么会给万科公司,尤其对万科公司的领头人王石的回应迎来骂声一片呢?!其实,这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扶贫救灾、扶助弱势群体等社会公益行为本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个人对这个社会的一种责任,也是对这个社会的一种回报。它直接反映的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是对社会的一种道德义务。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对人们为社会所尽的道德义务的要求就越多。之所以“万科捐款门”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千层波浪,之所以把万科公司的王石先生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就是因为上述问题在这一事件中的切实反映。正如我国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天平倾向于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而偏向增强企业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一样,也曾一度掀起了轩然大波。因此,从道德和企业所应负的社会责任这个层面上来说,亿万网民对“万科捐款门”事件的高度关注,无疑不是一件好事!
最后,让我们来分析,当捐赠者承诺认捐而又不能兑现捐赠款物时,将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捐赠行为,或者说对依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产生的赠与合同行为,捐赠人并不能像其他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一样享有任意撤销该合同的权利的。一旦捐赠合同成立,捐赠人对自己的认捐款物作出了明确承诺就不得撤销,不得反悔。在捐赠人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此前的明确承诺时,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捐赠人给付捐赠的财产,捐赠人仍不予给付的,受赠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当捐赠者一旦承诺认捐而又不能兑现捐赠款物时,受赠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追索所认捐的财产。有一种可以免除捐赠义务的例外情况是,当捐赠人将来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再履行已经应捐但还未曾履行给付的捐赠款物。所以,万科公司宣布在今后的3—5年内拿出一亿元用于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公开承诺依法是应当完全履行的,除非,万科公司在今后的3—5年当中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现。
以上是笔者对这一事件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的初浅看法,来不及作深入展开和探讨。愿与同行继续关注这一事件,并作进一步的法律思考。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