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12 11:37:57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为了消除这些诟病,回应司法实践的诉求,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二审程序进行了重大完善,彰显了二审程序的价值,确保了刑事审判的公正。特别是适当放宽刑事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被法律专业人士视为“二审开庭常态化的制度保障”。
破解开庭率过低现象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全国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占比15.3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对此体会颇深。他坦率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二审案件开庭率不高,上诉案件的开庭率更低。”
“应该说,二审采用调查讯问式的书面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问题。但如果碰到疑难案件,其中的弊端就暴露无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这种方式既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难以纠正错案。
然而,法官们也有苦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张乾雷告诉记者,当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而检察院阅卷时间没有限制,法官还要协调检察院、辩护人,挤占了原本就很紧张的二审审限,造成案件无法开庭审理。
而新刑诉法放宽了启动二审开庭程序的条件和标准,同时还增加了检察院阅卷时间的规定(一个月),并适当放宽了刑事二审审理期限(两个月)。
张乾雷认为,这样的修改不仅使开庭审理标准更加客观、更加容易掌握,也疏通了刑事二审中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为二审开庭常态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遏制反复发回重审
广州市花都区邓秀琼杀夫骗保案,曾被称为“审判次数创下司法纪录”。自200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被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7年内陆续发回重审3次。
“这样的个案虽然有些极端,但司法实践中也并不鲜见。”李贵方表示,近年来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呈现出随意性和扩大化倾向,带来了一些问题。
他解释说,反复发回重审,就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加上取保候审在实践中掌握得很严,必然会变相延长羁押时间。“这就是为什么有些被告人羁押的时间甚至超过了实际所判刑期。”
陈瑞华也认为,无休止的、不受限制的发回重审,不但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也违背了避免“双重危险”这一公认的法治原则,损害了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反复“踢皮球”,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只限一次。
“事实上,一直以来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使用都是相当谨慎的。”张乾雷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北京一中院平均每年发回重审的比率大概在3%左右。他表示,刑诉法修改后,二审法院会更认真、负责地对待一审案件,更加慎重地使用发回重审。
杜绝设陷阱变相加刑
根据刑诉法,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李贵方解释说,规定“上诉不加刑”,正是为消除被告人的顾虑,让被告人不用担心上诉会加重自己的处罚,从而敢于行使上诉权。
然而,令立法者始料不及的是,“发回重审”却在有些法官的手里变成了变相加刑。
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为举报当地土地征收问题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最后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提起上诉,被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一年改判至两年。
此次刑诉法修改明文规定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陈瑞华表示,如此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张乾雷告诉记者,对于不允许通过发回重审变相加刑,最高法的态度一直是明确的,但法律上并没有硬性要求。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将对法院的审判起到直接指引作用。
专家点评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无论是扩大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还是重申“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护了程序正义,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天平倒向弱者”。新法的设计使得二审的纠错功能将得到更好地发挥。下一步关键是如何贯彻实施好,使这些规定不流于形式。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五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