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7 12:26:09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案情】
2011年8月,李某无证驾驶湘Hxx轿车行驶时,违反标志、标线通行,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的张某、张某某被撞伤倒地。事发后,恰逢夏某驾驶湘Hxxx轿车驶来,由夏某也未按交通标线通行,夏某驾驶的车又与张某、张小某的身体及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张小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和夏某对此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清的情况下,不能以推定方式作出的责任认定作为指控交通肇事者犯罪的证据,李某、夏某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者与被害人直接的责任已划分清楚,交通肇事者应承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者之间的责任能否查清,不影响对交通肇事者的定罪。李某、夏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管析】
共同过失犯罪中,往往是由于肇事者之间两个过失行为的结合而产生了危害后果,肇事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也是难以 区分,但不能因为肇事者之间的责任无法划分而丧失刑法的保护与惩罚功能。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考量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规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方式,即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过失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独自承担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对造成事故的各过失人不应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但应根据各过失人的责任定罪处罚。
二、民事责任推定原则的刑事运用
民事责任的推定在我国立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责任推定方面的立法,但笔者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共通的,在过失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多少与有无上,刑民并无二致,只要某项事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超过民事制裁的承载时,就应予以刑法规制,我们不能机械地认为民事上的推定规则就不能适用于刑事。同时这种推定,并不是法律适用的推定,仅仅是对案件事实责任的推定,并不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冲突。
本案中,因为被告人李某、夏某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张某、张小某的死亡,肇事者与被害者之间的责任是明确的,且李某、夏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在李某、夏某的过失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运用事实责任推定的方法,分别对两被告人定罪量刑,不仅是刑法社会保护的价值需求,也是刑法惩处犯罪的功能使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