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3 23:42:49 作者:胡凯云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一、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审价适用的范围就是:没有约定固定价格的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的合同适用工程审价。对于综合单价结算适用工程审价。其次该司法解释规定,单方面进行工程审价并提交相对方,相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结算的视为认可的前提是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进行了约定,否则不能得打法律支持。
2006年4月25日,针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请示》(渝高[2005]15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了《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内容如下: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综上,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单方面提交工程审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相对方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在施工合同或者相关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才能视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19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从第29天气,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期限为28天,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审价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审价实质上是由专业的第三方对工程是造价进行专业的鉴定。也就是说工程审价的原则还是在原来的证据基础上进行专业的鉴定和审计。这里就涉及到原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比如工程量是否进行双方质证,工程单价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参照地方定额是否合法。建设工程审价遵循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参照行业规定。工程审价的前提是需要对原来基础上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一方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审价报告,相对方没有进行异议,视为对工程审价的基础证据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