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1 17:51:32 作者:胡凯云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因欺诈而签订的股权转让效力问
— 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股权转让纠纷案说起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那么何为法律上的“欺诈”。美国法律的解释 :“欺诈是有意地歪曲事实,取得另一方的信
任,从而使另一方放弃为其所有的某些有价值的东西或放弃某种法律上的权利。”欺诈构成:(一)欺诈人有非法获取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的动机;(二)欺诈人对事实做了虚假的说明;(三)受欺诈人基于对该陈述的信赖而采取了行为;(四)此种虚假说明使受欺诈人蒙受损害。
转让前的股权结构:然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然自科技公司)为先农坛医药科学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先农坛公司)的大股东,占有百分之六十的股份,然自科技公司与先农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即刘先其。
根据当时的情况,转让方股东法定代表人告知受让人,即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简称黄河实业公司),说是先农坛公司拥有在河北广大县有一级土地开发权46800亩,用于建造中国中医院科学城。
于是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黄河实业先行支付定金1000万元,后面分期支付余下的钱款。
那么本案然自中心股东是否涉嫌欺诈?
首先,我认为,然自中心实际控制人即刘先其有非法获取黄河实业公司的股权款的动机,“非法获取”即转让方没有提供官方批文的情况下,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前期股款。
其次,转让方实际控制人刘先其作了虚假陈述,即先农坛公司实际拥有该土地的一级开发权。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转让方母公司先农坛公司不具备该项目的实际开发权,即使后来先农坛公司取得开发权也构成了成虚假陈述。因为“可撤销的合同”不是必须撤销,而是根据受害方的决定采用“可撤销”。
再次,受让方基于对转让方的新赖而采取了意思表示行为,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交纳股权转让款。也许有人说,你活该,明知受骗,还是要做某事。但是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因为欺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谴责。如果是明知欺骗,而为的法律行为,那么受让方也是有过错的,因而在撤销合同之后的损失赔偿方面按照过错比例分配。
实际上,本案中,刘先其采用虚假身份及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取得黄河实业公司的信任,因此,黄河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实际损失应当予以全部支持。
至于然自中心公司说没有欺诈的理由是该开发项目确实存在,至于项目开发进展如何与项目存在与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情。很显然,然自中心的说法不能成立,“欺诈”主要是针对签订合同时欺诈方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然自中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了欺诈。
因此,本案的股权转让因欺诈应当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