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扩股“合同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2-11-25 17:33:27  作者:胡凯云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案情简述】

国有控股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亭公司),2002年7月5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亿元,总股本为260000000股,发起人为甘肃华亭县华亭煤矿股东,后来2007年1月18日,华亭煤矿变更为华亭集团公司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95.79%。

2003年2月8日,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思源公司),向华亭公司董事会致送投资意向函,承诺向华亭公司投资入股5000-10000元人民币,即增资扩股。同年2月29日,华亭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批准《关于华亭公司增资扩股,吸收思源公司出资5000-10000万元人民币入股华亭公司的提案》,并由华亭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华亭公司股东会对思源公司的持股比例并未明确,并明确待华亭公司将思源公司增资的相关资料报送省政府,经期批准后实施。

2004年2月24日,华亭公司与思源公司正式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增资扩股的份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随后,思源公司向华亭公司转让5000万元人民币。

同年2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形成《关于四川鑫福矿业集团公司参股华亭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注:思源公司属于四川鑫福矿业集团公司在整体收购四川广安国有煤矿企业后所组建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资格公司),同意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鑫福矿业集团公司以投资扩股方式参股华亭公司的意见,参股比例和出资方式由华煤集团(国有控股股东)与出资方协商制定。

2004年12月,华亭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华亭公司增资扩股方案》,载明:本次公司增资扩股为定向增发,即思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5000万元入股本公司,根据公司与思源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中有关确定股权比例的规定,思源公司投资入股5000万按65.09﹪折股比例确定股份数额,折合32545000股,持股比例占华亭公司扩股后总股本的10.95﹪,增资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260000000股变更为297101300股。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报省政府核准。

2005年5月8日,华亭公司向甘肃省国资委递交了《华亭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增资扩股方案的请示》,但是甘肃省国资委始终未予答复。

【问题提出】

1.增资扩股协议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是否等同于“国有股权的转让”;

3.行政机关在国有控股公司运作中法律规定干预的程度;

4.思源公司是否已经从事实上和法律上成为华亭公司的股东;

【问题法律阐述】

首先,从法律上认定: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协议不能等同于“国有资产的转让”,也不等同于“企业的改制”。

按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也就是说国有资产体现是所有者权益,即股权。

企业改制第39条明确规定:(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就本案而言,华亭公司原本属于国有控股的公司,即使是增资扩股,国有股东华亭集团仍旧是控股股东。因此本案增资扩股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即使是国有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比如增资扩股之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这种情况下,只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增资扩股协议就为有效。第40条第2款:重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33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国有参股,控股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只需公司股东会批准。政府审批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目的是要实现公司充分的自治。充分尊重公司主体地位。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因此,甘肃省国资委不审批,也不影响华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并由华亭公司与思源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的效力。《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国家出资的公司进行上述事项进行需要股东大会决定,也就是国家出资股东在参与股东大会前,由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示其股东代表作出决定。但是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或者股权转让还是引进新股东,必须经过政府相应部门的审批,合同才能发生法定效力。

其次,本案中增资扩股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呢

显然不是。《企业国有资产法》

执业机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胡凯云律师 > 胡凯云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