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就该严格控制缓刑

时间:2010-02-20 19:51:54  作者:胡凯云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缓刑,是指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旨在使缓刑犯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帮助教育下,不关押即得到改造,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由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得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

  应当说,缓刑制度实施以来,对于改造罪犯、帮教罪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良好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过于宽泛的倾向,这在对职务犯罪的惩处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从严控制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确实非常及时,很有必要。

  相对来说,缓刑不必收监改造,犯罪分子可以仍旧生活在社会之中,免去了牢狱之苦。有的部门甚至连缓刑犯的公职也不开除,仍旧能够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正是由于与一般收监改造有着巨大的差别,能够适用缓刑就成了部分落马腐败分子的最后稻草。缓刑适用的敏感性也要求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范围,防止缓刑适用过于宽泛。

  缓刑适用过于宽泛,让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这势必会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这让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拿一点、贪一点,都是小事,只要金额不是很大,即使被查处,也不必坐牢。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胆子越来越大,胃口越来越大,最终成了巨贪。缓刑适用过于宽泛,还会引发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普通的刑事犯罪要受到严惩,职务犯罪却可以网开一面,这让普通百姓很受伤,引发严重的法律适用的不公平。缓刑适用的过于宽泛,还可能引发新的不正之风,为了能够适用缓刑,说情者有之,送礼者有之,权力干预者更有之,极易引发新的腐败。

  其实,同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都存在着主观恶性较深的问题。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一直是干部教育的主要内容,尽管不少落马贪官都称自己是法盲,但实质上是知法犯法,顶风作案。有的作案时间跨度大,次数多,手段隐蔽,如果还要称自己是一念之错,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小,这怎么能够说得过去?

  因此,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必须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避免片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对自首、立功的认定及从轻、减轻处罚幅度,特别是要了解适用缓刑的社会民意基础,慎重地作出判决,以达到惩罚犯罪、教育群众的最佳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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