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时间:2011-08-10 12:18:31  作者:胡凯云  文章分类:证券金融

1.主体资格:持续经营3年以上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价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资本充实

   发起人已经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增资人已经足额认购资本到位。发行人合法取得注册资本下的资产。

   3.股权清晰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出资到位,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生产经营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财务指标符合规定

   6.1 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注明:净利润是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再扣除所得税费用之后计算出。非经常收益主要指营业外收入,非经常性支出主要指营业外支出。

   6.2 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6.3 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时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发行时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公众持股不低于10℅

   6.4 无形资产比重

   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6.5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

   7.资产完整与“四独立“

   7.1 资产完整

   7.1.1公司与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明确界定资产的权属关系;控制人注入发行人的资产和业务独立完整,全部足额到位,并完成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

   7.1.2公司拥有独立于控制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置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7.1.3 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控制人进行。

   7.1.5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

   7.2人员独立  

   7.2.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薪。

   7.2.2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7.3 财务独立

   7.3.1 发行人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7.3.2 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制人共同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不存在未将资金存入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账户中。

   7.3.3  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7.3.3 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情况。

   7.4 机构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即公司的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制人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数办公情况。

   7.5 业务独立 ,即与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原材料、产品销售、主产环节以及商标使用权等方面与控制人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关系,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其与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招股文件中予以简要披露。董事会还应当明确逐年减少关联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时间表,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公告。

   8.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8.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起不的有

   8.1.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8.1.2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8.1.3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8.1.4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8.2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所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不得强制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发行人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8.2.1 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2.2 发行人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8.2.3 发行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8.2.4 发行人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8.2.5 发行人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作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8.2.6 发行人应当加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部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8.3 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9.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的情形。

   9.1 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金额的比例均超过30℅

   9.2 行业环境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3 依赖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主产经营产生的收入,均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9.4 依赖投资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9.5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0.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10.1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0.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0.3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制度。

   11.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法定”障碍

   11.1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行为。

   发行人税收、财政补贴问题需关注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相关政策。

   发行人的环保问题:发行人必须提供关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说明,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附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确认意见;审查企业环保是否符合2003年6月17日国家环保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规定。

   11.2发行人的员工劳动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含缴纳社保情况。

   发行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职员签署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三险一金。不存在与职工有履行劳动合同方面的重大纠纷。

执业机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胡凯云律师 > 胡凯云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