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1 14:01:54 作者:侯德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有些经营者还是有一些法律意识的,知道要让对方写个欠条、证明、对账单,有更严谨的会与对方签个合同。取得这些书面材料是对的,打官司就要有证据。但是当事人的这些证据往往都有一个致命的缺陷,这就是当事人的交易对象是“单位”,而对方的签字人只是该单位的一般职工(工长、项目经理、厨师长),并且没有单位的公章。这就造成了巨大的诉讼困难。
依法来说,如果交易对象是个人并且是这个个人签收的,那么就告这个个人就可以了。如果交易对象是单位,则应当有该单位的公章就可以了,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没什么关系,那么这样告单位就可以了。
但现实中,当事人的字据中往往注明交易对象是单位,但签收人是个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例如:xxx于xx年x月x日向xx饭店供应蔬菜,应付款xx元,于x日前付清。签收人:张三。
立案时,立案法官就会让你明确到底是告单位还是告个人。有个别法院对告单位又告个人两个被告可以立案,但一般是不允许的。这就面临着两难:如果告单位,开庭时单位狡辩说没有我公司的盖章,不认可,是张三欠的,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如果你告签字的个人,开庭时,张三会狡辩说,证据上已经注明是给单位送货,我只是履行职责,东西又不是我收的,与我无关。出现上述情况,又没有其他证据,原告90%会败诉。更有缺德的被告根本就不理法院,不来开庭。一通的邮寄、公告后还是原告败诉。
所以,有鉴于上述情况,作为经营者在想到利润的同时还要多加小心,如果收货单位不能盖公章,那么索性就注明是给张三送货,由张三签收,诉讼时咬住张三,这样会好的多。当然如果能盖章最好。
有些朋友也许会说,你说的是没错,但是竞争太激烈了,人家根本就不跟你讲条件,爱卖不卖,反正有的是人卖。这个情况我很清楚,但是,在利益与损失之间如何选择就只能是各位自己把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