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2009-12-01 18:02:24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1、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钱红生在边远山区的一个农民家里,生活比较困难,父母艰难地借她念书。可连续二年高考,钱红都名落孙山,钱红苦脑,不想再考大学了。同学赵强的父母鼓励她再考一次,并资助钱红5000元钱。用于复习费用。钱红非常感动。在第三年终于考上了大学。入学前,双方父母为赵强和钱红举行了订婚仪式。钱红大学毕业后分到某省一所中学当教师,之后便与赵强解除了婚约。赵强觉得自己吃亏,向法院起诉要求钱红履行婚约与之结婚。被法院驳回起诉。

  法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约未有涉及。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曾经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

  本案评说:订婚在我国某些地区比较盛行,但我国订立婚约并非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必要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退出历史舞台。婚姻成立以结婚登记为准。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止自行订立婚约,婚约一般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不能支持赵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我国大部分地方有订婚的习俗。有时还有附上订婚彩礼。订婚本身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订婚后发展的结果却不同。有的结婚,有的分手,有时还涉及到财物问题。一般对于恋爱中互赠礼物或者订婚中互赠彩礼,如果数额不大,双方都不追究。但如果数额较大难免会产生纠纷。因买卖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财物也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而双法律上看,其实婚约或者恋爱双方互赠财物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行为。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即赠与人馈赠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双方结婚则为个人财产,否则,赠与数额较大,赠与人又坚决要求返还的接受的一方应当退还。其他贵重赠品亦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审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应予支持。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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