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4 16:28:4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某,男,汉族, 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占华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 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诉称:自己2004年起,原告陈某为北京市某模板公司运输模板,截止2010年1月27日模板公司尚欠原告陈某运输费27400.元,2009年2月27日模板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销,被告王某系该模板公司的股东,故原告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某给付陈某运输费用减27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被告王某称:同意给付原告陈某运输费274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陈某运输费二七千四百元,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前付清;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八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晶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