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们是不能婚姻的

时间:2009-12-16 15:07:28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2 他们是不能婚姻的

 

案例:陈罡和崔玲就要大学毕业了,四年的学习生活彼此产生了感情。建立了恋爱关系。在等待分配之前他们决定先到陈罡家看望他的家人。两人回到陈罡的老家沈阳。父亲见儿子把未婚妻领到家中,非常高兴。但他得知姑娘的母亲曾是沈阳机械厂的工人曹桂珍时,便把儿子叫到自己的房间,跟儿子说这门婚事他不能同意。儿子问为什么,父亲又不好明说明。只是说让儿子还是找别的姑娘,她不合适。陈罡也弄不明白个子丑寅卯。堵气与崔玲来到天津。和崔玲母亲说了经过,当崔玲母亲听陈罡说自己是原沈阳机械厂的陈清权儿子时也大吃一惊,也极力反对他们的婚事。也不说明原由,崔玲说:你不说我们就结婚。崔玲母亲:我不说总有不说的道理,你听就是了,没有你反对份。而崔玲却非陈罡不嫁,急得母亲火冒三丈竟打了女儿一记耳光。“你若于他结婚我就不认你这个女儿了。”无奈,两人又回到就读的学校。没有过多欠他们参加了工作。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但还要通知双方的父母。当他们父母得知他们真的要结婚时都风风火火地来到他们准备登记的结婚登记处前阻止他们。崔玲母亲竟把崔玲强行带回家中不让出门。也不让见陈罡。崔玲说如母亲再不把真象说明,她说要告母亲干涉婚姻自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崔玲母亲才说他们是姨表兄妹。崔玲母亲曹桂珍是陈罡父亲亡妻的妹妹。就因为妹妹和姐夫的关系,姐姐才自寻短见上吊自杀。当时陈罡才二岁,闹得一家人不得安宁。后来她来到天津工作。断绝了来往。各自都成了家。曹桂珍与姓崔的工人结婚生育一女儿便是崔玲。从此,陈罡崔玲兄妹相待。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本案评说:本案陈罡和崔玲是表兄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得到双方家系的反对,也是现今婚姻法所禁止的,那么,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呢?所谓直系血亲,是指自己有直接血统关系的人。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则自己的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都是自己的直系血亲。现代社会医学遗传学等都已经证明,直系血亲之间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很可能存在相同的缺陷。如果他们之间结婚,所生育的子女必然要继承他们的遗传基因,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法律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以避免直系血亲而带来的遗传上消极影响,使我们的民族能兴旺发达。那么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并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的人。如自己叔伯、姑母、兄弟姐妹等。而三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共为三代。三代以内内旁系血亲就是指,自己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具体来说包括自己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伯、叔、姑、舅、姨、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也就是禁止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结婚,禁止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禁止伯、叔、姑与侄、侄女之间结婚,禁止舅、姨与外甥女外甥之间结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出于科学及伦理的考虑。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他们之间的血缘有关系很近。受遗传基因的影响他们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会影响下一代。而我国历史上曾普遍流行表兄弟姐妹结婚,在1950年颁布《婚姻法》时,也考虑到当时人们的觉悟程度而没有一般禁止,但是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而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因此,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仅符合科学,也符合我国婚姻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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