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劳保部门管辖

时间:2009-12-22 17:08:21    文章分类:文摘文萃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劳保部门管辖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8-12-16 13:47:52

案情回顾:

    现年43岁的秦某2007年3月14日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单位承揽的工地上工作,同年3月29日,秦某在板凳上抹灰时从板凳上掉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右侧锁骨骨折。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秦某于2007年3月29日发生了左右侧锁骨骨折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单位认为其是在河北的工商部门注册,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是向河北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秦某应当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但河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证明:“该单位没有在我所参加企业工伤保险。”该单位施工队长薛某证实: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经过审理,门头沟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法官说法:

    秦某的工伤认定应属生产经营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因为虽然该单位的住所地是在河北,但河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证明:“该单位没有在我所参加企业工伤保险。”该单位施工队长薛某证实: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本案中秦某的工伤认定属门头沟区劳保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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