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他们是否形成了事实婚姻

时间:2009-12-29 16:51:50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9 他们是否形成了事实婚姻

 案例:吴刚和何叶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相互间产生了爱慕之情,每天在一起形影不离。两家老人考虑到他们大了,也到该结婚的年龄,在1991年6月他们俩到婚姻登记机关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以他们未到晚婚年龄未予登记。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他们还是举行了婚礼。婚后生育一个女孩。家里又添了人口,而两人又都没有工作。何叶母亲考虑到他们的生活问题。在1993年何叶的母亲赠与5000元钱,用于两人的生活之用。可时间一长两人就发生了矛盾。经常吵架。有时甚至动手打起来。感情日益恶化。何叶无心与吴刚一起生活,到法院起诉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母亲赠与的5000元归其个人所有。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予其离婚,孩子由何叶抚养。何叶母亲赠与的5000元按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评说:

法院结婚年龄是最低结婚年龄,只是规定男女双方结婚不得早于这个年龄。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以不到晚婚年龄不予登记。本案吴刚与何叶以夫妻名义生活是在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以前,因此他们当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又因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何叶母亲所赠的5000元没有特殊约定,而用于共同生活,所以按共同财产处理。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5942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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