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夫少妻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0-01-08 10:32:03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14     夫少妻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案例:赵志国65岁,某市中学退休教师。妻子五年前去世。赵志国有一儿子在外地工作。赵志国家里雇佣一保姆,名叫邵梅,20岁。邵梅在赵志国家中当了二年保姆彼此之间感情日深,决定结婚。但邵梅家不同意,赵志国的儿子也极力反对。都觉得两人年龄相差太大无法在一起生活。邵梅父亲把她拉回家里不让她再到赵志国家去当保姆。但并不能阻止他们的感情。邵梅偷偷跑出来与赵志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对合法夫妻。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本案评说:

婚姻自由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凡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都有决定结婚不结婚或者与谁结婚结婚的权利。而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单位及领导等都无权干涉。在本案中赵志国与邵梅虽然年龄相差很大,但只要他们自愿结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受法律的保护。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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