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无效

时间:2010-01-08 10:42:33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15 “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无效

案例:某市的一家企业在招聘广告上赫然标明“招聘男生,如女生同意签订“五年内不结婚”条款也可应聘”。某女大学毕业急于找工作,以偿还上学时的银行贷款。见此广告虽心存不愿但仍与该企业在劳动合同上签订了“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工作一年后,男友多次要求登记结婚,都被她回绝了,她怕失去这份工作。两人很苦恼。一天某女到市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得知这一情况后派人到该企业,讲明签订“五年内不结婚”的劳动合同条款侵犯了妇女权益,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最后该企业删除了“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纠正了错误。某女在当年与男友喜结良缘。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本案评说: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如何真正体现男女平等这一原则,主要取决于男女双方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完全的男女平等原则,即体现在婚姻家庭方面,也体现在妇女在参与政治活动、就业和生产劳动等全方位上。因此,在本案中该企业与女大学生签订“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女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59426030

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通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自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占华律师 > 王占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