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8 10:42:33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15 “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无效
案例:某市的一家企业在招聘广告上赫然标明“招聘男生,如女生同意签订“五年内不结婚”条款也可应聘”。某女大学毕业急于找工作,以偿还上学时的银行贷款。见此广告虽心存不愿但仍与该企业在劳动合同上签订了“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工作一年后,男友多次要求登记结婚,都被她回绝了,她怕失去这份工作。两人很苦恼。一天某女到市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得知这一情况后派人到该企业,讲明签订“五年内不结婚”的劳动合同条款侵犯了妇女权益,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最后该企业删除了“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纠正了错误。某女在当年与男友喜结良缘。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本案评说: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如何真正体现男女平等这一原则,主要取决于男女双方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完全的男女平等原则,即体现在婚姻家庭方面,也体现在妇女在参与政治活动、就业和生产劳动等全方位上。因此,在本案中该企业与女大学生签订“五年内不结婚”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女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59426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