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借婚姻索取财物应酌情返还

时间:2010-01-08 15:26:17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16 借婚姻索取财物应酌情返还

案例:张磊是一家股份公司的经理,也是该公司的股东。前不久与妻子离了婚。7岁的儿子由张磊抚养。孩子上学的事儿公司的事儿太忙了。公司女秘书冯玉华有空就来帮助他照顾孩子。渐渐地两人决定结婚。冯玉华提出的要10万彩礼他答应了。而给了冯玉华12万元。不久他们两就领取了结婚证。在筹备婚礼时,冯玉华又提出给她父亲购买一辆汽车搞运输。张磊不肯,冯玉华就回家不回来了。张磊感到心灰意冷这下去何时是头便提出与冯玉华离婚。并要求返还12元的彩礼。法院审理后判决冯玉华返还张磊礼金8万元。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输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评说:

  冯玉华向张磊索要高额彩礼,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行为,也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这种买卖婚姻很容易引起不良后果,因为男方及家人总认为是花钱买来的老婆,轻者婆媳夫妻不和重者往往导致家庭暴力。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与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自愿地赠与他人的同时,又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也接受了义务。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相互馈赠的礼品或礼金,从法律上看实际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人向对方馈赠财产的真正目的不仅仅是向对方表示爱慕,而主要的目的是想与对方结成夫妻。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接受了对方的贵重礼品或礼金,应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他们是在恋爱过程中或结婚时间不长分手或者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数额又较大,赠与人又坚持要求返还的,接受礼品或礼金的一方予以返还。返还多少则根据男女双方具体情形,酌情返还而非全部。本案冯玉华向张磊索要12万元彩礼,法院最后判决她返还张磊8万元也是很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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