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她有权要求返还共同财产

时间:2010-01-11 17:13:30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17  她有权要求返还共同财产

案例:王静和李刚经人介绍结婚的。婚后感情一般,因李刚大男妇子主义比较严重。家中事情都由他自己做主,不与王静商量。因此王静经常跟他吵架。但李刚就是不改。王静自己开了个商店。生意还算不错。李刚因工厂停产下岗在家。因此也常来帮助王静照看商店。王静觉得他变了,也放心地让他看着店铺自己到外地进货。没想到他找出存款买了一辆摩托车。还把店里的货送给他的酒友很多。王静回来后与他吵闹一番也就了事。仍然经营她的店铺。没过几天李刚竟然把刚卖的摩托车送给他的表弟胡朋。王静知道后坚决反对,让他把车要回来。李刚则不同意。“大丈夫一言九鼎驷马难追,我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王静找胡朋去要。胡朋不给,还把摩托车卖给他人得了5000元钱。王静觉得这不是笔小的数目。李刚把车送人也不跟自己商量,“摩托车”自己挣的钱卖的,也就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他自己的。思虑再三,她到法院起诉要求胡朋返还摩托车。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静的请求。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评说:

本案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时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时止,而共同指在婚姻关系存结续期间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特有及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在行使处理权利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作较大变动时,否则,未经协商一致而擅自处分则可能是一种无效的行为。本案就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产生的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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