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0-01-15 16:22:04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19  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邓少军和齐凤梅是经人介绍结婚的,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而且没有子女。两人虽在一起生活但彼此非常淡漠。90年代末邓少军开始对写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陆续给出版社寄去了自己写几部小说,但都石沉大海。齐凤梅常常为此嘲笑讥讽他。久而久之两人感情更加紧张。邓少军结婚之前盖有4间房。婚后他们用两间。邓少军搬支另外两间房住。两人开始分居。齐凤梅便提出离婚邓少军表示同意。但齐凤梅要与他分割4间房屋邓少军不同意。齐凤梅但告至法院。起诉与邓少军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屋4间。而恰好邓少军一篇小说终于发表。获稿费10000元。邓少军认为这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而且她已提出离婚。稿费仍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法院应如何分割呢?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本案评说:本案齐凤梅所说的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什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从取得结婚证明确夫妻关系时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拿到离婚证或判决(调解)离婚生效时止。期间无论是分居还是起诉离婚期间,只要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邓少军和齐凤梅并没有财产约定,而且离婚还没有判决。因此邓少军所得稿费仍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法院调解不成判决离婚所得10000元稿费应该平分。而4间房屋根据规定是邓少军的婚前财产,齐凤梅无权分割。

 

 

 

 

声明:本人所写《婚姻家庭》以案说法丛书均系杜撰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5942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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