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5 16:32:30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20 “买断工龄”款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陶春与李玉85年结婚,生育一女儿。两人的感情不错。1996年陶春下岗,作起生意收入颇丰。98年李玉也下岗,但她帮不了陶春。这样家里就靠陶春一个人挣钱。时间一长陶春就产生的怨言。夫妻感情开始恶化至到破裂。两人决定离婚,他们对孩子的抚养和家庭的收入都达成了一致意见。只对陶春的8万元的买断工龄款产生了分歧。李玉认为这算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陶春认为这是他失去工作的补偿金,是以失去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不能以共同财产分割。李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这8万元的买断工龄款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陶春的买断工龄款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评说:
买断工龄是工作单位基于职工下岗“辞职”这种形式的经济补偿。跟平时正常的工资、奖金不同。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就面临着生存的危机。而单位补发的买断工龄款是与劳动者个身份有密切的关系的,是安置补偿费,也是今后再就业的经济保障。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不管是有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在本案中,陶春都将获得买断工龄款。因此与结婚多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立法思想,运用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现代理念。因此把陶春买断工具款作为个人财产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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