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能否得到对方帮助

时间:2010-01-25 16:36:52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22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能否得到对方帮助

案例:在同一工厂上班的赵某和张某结婚多年,生育一女儿。他们一直住在赵某婚前买的50多平米的房子里。工厂效益不好开不出工资。张某下岗在家。为了维持生活,丈夫赵某下海经商了。到某城市一走就是几年,每年只是春节期间回来,有时春节忙也不回来。赵某只给家里寄点生活费,没有太多的钱,只够她们生活所需。赵某在外面挣多少钱张某不清楚,买没买房她就更不知道了。可是,赵某突然回来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明知他在外面有了新欢但又没有证据。财产方面房子是赵某婚前购买,他出去几年挣了多少钱有没有存款她一概不知,也不法查证。张某要求赵某把现有房子过户给她,赵某不同意。说这是他婚前财产,不能给她。法院该如何判决?

 

 法律适用: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评说:

我们中华民族有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在《婚姻法》中也有充分的体现,那就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离婚对任何人来说都将对生活产生巨大变化。对于本案张某来说,离婚对她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难。而根据法律规定50平米的房子是赵某婚前财产。但是,由于张某是下岗女工没有经济收入,又没有住房生活将处于困难境地。因此,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50平米的一半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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