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2 11:48:45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26 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赡养老人
案例:农民孙继勋老夫妇有一双儿女,长子孙昊结婚后分家另过,后来又在城里找到了工作。搬到城里居住。女儿孙娟嫁给本乡一位农民。孙继勋和老伴在生活上从未与儿女要过赡养费。1985年孙继老伴去世了,女儿把其接到自己家里。孙继勋从此便和女儿一家共同生活,也未向儿子孙昊要过赡养费。孙继勋身体一直很好。也不想给儿女们添麻烦。1990年女婿得病花去家里所有的积蓄也没有治好去世了。还欠了很多债。女儿身体虚弱又操劳过度,家里处于困难状态。孙继勋1991年初春得了一场大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年龄又大,没有生活来源。便要求儿子孙昊给付赡养费。而儿子孙昊却一口拒绝。说开始独立生活就没有从家里要过一分钱。没有分过一分钱的家产。现在的生活都是靠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而父亲一直都和妹妹生活在一起。母亲去世后,卖老房的钱也都是和妹妹一起花了,赡养问题应该由妹妹负责。双方发生争执。孙继勋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孙昊不给老人赡养费的理由能成立吗?法院能支持孙继勋的的请求吗?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本案评说:
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对父母的供养,即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尊敬、关心、帮助、照料父母。赡养扶助就是使父母晚年能够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供养和安慰。因此孙继勋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是完全正确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给付生活费,当父母年老有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应当对他们精心照料护理。使老人安度晚年,这种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所要求。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孙昊借口未分得家产而不尽赡养义务是完全错误的。法院审判员对他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孙昊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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