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改变

时间:2010-03-22 11:50:19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27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改变

案例:张淑珍三十几岁丈夫就去世了。为了儿子杨志刚不因自己改嫁而受委屈一直没有再婚。终于熬到儿子取了媳妇。可没有想到儿子儿媳共同对老人不敬,虐待年过半百的老人。张淑珍无奈想再走一家。本村独身老人于老汉非常同情她,有意和她重新组成家庭。与儿子儿媳商量,他们正嫌老太太碍事儿,走了更好,省了将来还要给她养老。两位老人高高兴兴地结婚了,感情很好。但对于两个年过半百的老人来说,他们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日子过得非常清苦。有人建议她跟儿子要赡养费,她觉得不行,后来日子越来越艰难只好厚着脸找儿子儿媳索要赡养费,不但遭到拒绝还让儿媳嘲笑一番。无碍只得把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儿子杨志刚声称,其母已经改嫁,他无需履行赡养义务,应由老伴扶养。杨志刚的说法正确吗?法院能支持老人的请求吗?

 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本案评说:

   法院认为杨志刚的主张是不合法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或再婚而改变。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同时本条第3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张淑珍把儿子告上法院是非常正确的。杨志刚借口母亲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最后法院判决他每月给付老人200元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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