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2 11:58:32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29 父母抚养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
案例:隋杨(化名)的父母在很小的时候就因为感情不合离婚了,隋杨一直跟着母亲杨淑贤(化名)生活。母亲在某机关上班月工资1000元左右。隋杨的父亲每月给生活费300元。生活过得不算不错。在隋杨的父亲给送生活费的时,他母亲总是留他在家吃饭,有意表示复婚的愿望。隋杨也希望父母能够早日复婚。可是没有几年婚杨的父亲再婚了。她母亲非常郁闷。并在隋杨上中学和高中时两次让隋杨上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而都到满足。在隋20岁时考上某大学。母亲又让他到父亲那里要抚养费。父亲对隋杨说:“你考上大学我非常高兴,如果我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我会尽作父亲的爱心的,可是现在你继母得了重病你小妹也再念书,我的工资一个月把奖金都算上也不过1500元。希望你能理解我作父亲的难处。”原来,隋杨的父亲再婚后生育一女儿,妻子没有工作,多病。女儿上小学。生活上十分拮据。隋杨把父亲的话转告给母亲,不想再告父亲了,可母亲说什么也不答应。让隋杨再次起诉。于是隋杨到法院起诉父亲,以考上大学为由,要求给付抚养费。隋杨的起诉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评说: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但对于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件的。《婚姻法》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为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本案中。隋杨已民已满20周岁,且已考上大学。而他父亲对其已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且生活拮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隋杨的诉讼请求。声明:本文人物均系化名zhanhuaww@sina.com 010-81534843、59426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