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丈夫无权干涉妻子的社会活动

时间:2010-03-22 12:00:11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30 丈夫无权干涉妻子的社会活动

 案例:马华龙(化名)和陈仲欣(化名),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恩爱生活得很幸福。并生育一子现在已经读大学了。改革开放后人们生活丰富多彩,这陈仲欣也提前退休在家。因为日子过得挺舒心,儿子也考上了大学,生活上也没有什么负担。在同事的影响下陈仲欣开始学跳舞,而且兴趣非常浓。几乎每场必到。很晚才回家。开始马华龙并没有在意。可是时间长了他就有些反感。要求陈仲欣不要去了。“都已经是退休的人了,整天搂搂抱抱的成何体统”。陈仲欣说:越越是年龄大了才更要去,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要在家里就太孤单寂寞了,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在说这也是正常的娱乐活动,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为她不顾马华龙的劝说,应是照去不误。马华龙很不开心。一天晚上,马华龙尾随她来到舞场。发现她总是与位风度翩翩的中年男子跳舞,心想怪不得她不愿呆在家里,原来是被这位中年男子给迷上了。心中十分不脑火。当晚陈仲欣回来后,马华龙出言不逊,夫妻二人吵了起来。而为了防止陈仲欣再去跳舞,马华龙要求陈仲欣每晚不许出门,而陈仲欣如何耐得了寂寞。后来陈仲欣找来居委会领导,要求给他们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丈夫马华龙放弃了他的错误行为。

 法律适用: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本案评说:参加社会活动是夫妻人格独立、享有人身自由的重要体现。它既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家庭关系中的体现,也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马华龙无故干涉其妻子陈仲欣参加社会活动,是封建大男子主义在头脑中滋生的结果。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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