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丧失劳动能力的哥是否能有权要求弟弟扶养

时间:2010-03-22 12:04:37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34 丧失劳动能力的哥是否能有权要求弟弟扶养

案例:姬勇(化名)父母双亡和比他小15岁的弟弟相依为命。当时父母在世时他还读书。父母去世后,他便辍学参加工作。供弟弟读书。弟弟刚刚上小学。这样一直到弟弟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生活的费用全部由哥哥来承担。兄弟俩感情很好。弟弟在城里参加了工作。可是从弟弟结婚之后,兄弟俩的来往变比较少了。哥哥考虑到弟弟已成家,不便打扰。自己可以照顾自己,不必麻烦弟弟。弟弟想给哥哥寄钱的想法也渐渐地做罢。兄弟间的感情疏远了。但突然弟弟收到哥哥的来信,说要跟弟弟要点生活。说自己中风丧失了劳动能力。弟媳说他们没有扶养哥哥的义务。弟弟也觉得妻子的说法正确,不必给哥哥扶养费。哥哥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向弟弟要扶养费。

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曾作了补充解释:“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评说:兄弟姐妹之间产生扶养义务是应具备一定条件的,兄、姐对弟、妹扶养条件是:①弟、妹需要扶养;②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③兄、姐有扶养能力。弟、妹对兄、姐的扶养条件是:①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确实需要扶养;②兄、姐曾扶养过弟、妹;③弟妹有扶养能力。兄弟姊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在一般情况下,兄、姊应根据法律规定担负起抚养弟、妹的责任。在本案中姬勇完全履行了这一义务;把弟弟抚养成人,并且供他读书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按其规定已经尽到了义务。扶养就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想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一般是指同辈之间的供养与扶助。而弟弟完全有能力扶养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和亲哥哥姬勇,符合法定条件的扶养人必须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被扶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支持姬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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