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30 10:11:15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36 人工授精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案例:徐斌(化名)和周丽(化名)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后经过多方求医检查,徐斌患先天性生育障碍治愈的希望很小。于是他们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生育一个孩子。经过三次人工授精手术才获得成功,周丽怀孕并顺利地生下一男孩。孩子出生后负担重了。周丽的奶又不够吃。还要给孩子买奶粉。家庭琐事逐渐增多。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也越来越淡漠。两人开始分居另过。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奶粉、礼品等徐斌还是买一些的。但他的自卑心里越来越强烈。周丽提起离婚,他表示同意。但周丽让其给付孩子抚养费他却不同意。他说孩子又不是我的,我们没有血缘关系,我凭什么给他抚养费。于是,周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徐斌离婚并且要求徐斌给付孩子抚养费。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评说:本巡查徐斌和周丽至从小孩出生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争吵不休。而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财产双方已作出协议。经调解无效准予他们离婚。而人工授精所生子是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长期以来徐斌一直给孩子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所生男孩应视为他们双方婚生子。后来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他们离婚,由徐斌给付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