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离婚的关键是感情确已破裂

时间:2010-12-10 12:34:04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38  离婚的关键是感情确已破裂

案例:郑忠(化名)和李秀英(化名)都是大龄青年,后来经人介绍相识。由于两人的年龄都比较大,相片一段时间后便匆忙结婚了。生育一女孩。几年之后,生活有有好转,郑忠在外面有了情人,就对李秀英不在理会。虽然家里一切都不用他操心,但他仍是对李秀英看不顺眼,夫妻感情开始恶化。郑忠到法院提出离婚,李秀英不同意。法院经过调解,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驳回郑忠的请求。郑忠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公然与情妇姘居起来。经常不回家,她不把工资给家。李秀英觉得自己都四十多岁了,再找一家也不容易,就忍了吧,夫妻感情冷漠互不信任已是名存实亡。郑忠在李秀英外出之机,擅自将家中的洗衣机、电冰箱彩电等变卖了,得到了8000元。捶用于自己消费。李秀英回来与之发生口角郑忠还动手打了她。因此家庭关系更为紧张。郑忠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秀英离婚。而李秀英认为夫妻间的矛盾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造成的,而且郑忠现在仍和第三者来往,“我不能让第三行得逞。”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该如何审理这起离婚诉讼呢?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评说:判决离婚的关健是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从本案情况看,郑忠与李秀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为郑忠在外有了姘妇后与李秀英的夫妻关系已是有名无实,最后达到分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如调解无效,应准予他们离婚。但是法院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第等法律规定,在诉讼通知中或其他形式中明确告知李秀英的权利,一是让她知道法律的规定,二是让她有一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损害赔偿还是放弃损害赔偿,如主梦幻般,可提出损害赔偿的请示,如放弃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为在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李秀英判决请求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郑忠与李秀英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原则让孩子跟李秀英生活,由郑忠给付抚养费每月200元。至能独立生活止,郑忠给付李秀英损害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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