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10 12:40:41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39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案例:农民宝山和梅花结婚,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后来梅花生了一个女孩子。由于公婆比较重视男孩子便对她产生了看法,经常在儿子面前絮叨媳妇的不好,因为他们是少数民族,因此他们要了第二胎,可没有想到在04年1月份梅花又生了一个女孩。父母便怂恿儿子与梅花离婚,而宝山重男轻女的思想也比较严重,他想,我家三代单传,在这里如果决了后可是大不孝。也许将来和别人结婚会给自己生个儿子。基于这样的想法,宝山便以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梅花离婚。法院依法驳回了宝山的诉讼。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评说:
本案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进行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是身体付出最多、心理最脆弱、生理上最困难的时期,也是最需要丈夫给予爱心、关心和生理上照料的时期,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在这个时期丈夫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不准丈夫在这段时间里提出离婚诉讼,限制丈夫离婚,也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一是女方在这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比如女方已经对丈夫的行为忍无可忍了,实在不愿与丈夫再共同生活下去希望尽早结婚这段婚姻关系等,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的。比如女方有严重过错伤害了男方的感情,或者与别人姘居怀孕等等。男方提出离婚的,均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