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能提出离婚诉讼吗?

时间:2010-12-10 12:44:52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41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能提出离婚诉讼吗?

案例:刘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干部,尚某某文化局干部,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尚某以为是新婚,男方因过度紧张而无性行为,也许过一段时间就好了,又不好意思说破。可长时间这样,尚某发现男方不是因为紧张而是生理上的疾病所致。因此认为是男方欺骗了她,隐瞒了真相。便提出离婚。刘某不同意,说他没有隐瞒她,这种病结婚之前他也不知道,并且说病可以治好,过段时间再说。而且婚姻法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你到法院起诉也没有用。为此尚某没有到法院起诉离婚。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二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刘某经多方医治也没有见效。尚某又提出离婚。刘某仍不同意。尚某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件,经过与男方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联系,做刘某的思想工作。刘某同意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评说: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军人。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就是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就要受到一定限制。这是由于军婚的特殊情况所致。军人担负着保卫祖国,守卫边疆,抗击侵略者的重任。环境特殊。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为人民做出了巨大的奉献。而军人的配偶也需要付出比常人巨大的努力和艰辛,即使在和平年代,也要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使军人安心在军队服役,没有后顾之忧。这是国防建设和稳定的军队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存在重大的过错且导致夫妻万一破裂的,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姘居、赌博吸毒等等。本案这种无性行为能力的一案,也是极特殊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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