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个人财产婚后毁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

时间:2010-12-10 12:54:20  作者:王占华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44  个人财产婚后毁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

案例:五年前,张杰(化名)与李玉(化名)结婚人。婚前,张杰赎买了一辆13万多元的桑塔纳轿车。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后,张杰、李玉共同使用这辆车。张杰在一次驾车送李玉上班的途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轿车基本报废。最近,张杰和李玉因感情不和,李玉向法院起诉与张杰离婚。张杰也同意离婚。但分割财产问题上,张杰认为这辆轿车是他婚前的个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使用,轿车 报废是在送李玉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所以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李玉不同意。法院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张杰与李玉离婚。但没有支持张杰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轿车毁损这项诉求。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主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减缓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保险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评说:

张杰在婚前购买的这辆桑塔纳轿车,系张杰婚前的个人财产,在这一问题上,李玉不持异议。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这辆轿车归两人共同使用,并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报废。离婚时,是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势必要有一这物资基础,这此财产有些男方购置的,有些是女方购置的,男女双方结婚后将各自购置的物品般到一起,组成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虽然男女双方都共同使用,但并没有改变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属性。在这些财产中,有些在使用中贬值了,如家用电器、车辆等待而有些财产升值了,如债券、房屋等。离婚时一方不一应以婚前财产权被另一方使用后贬值了而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同样,另一方也不应以一方婚前财产升值而参与分割。

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通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自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占华律师 > 王占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